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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5﹞1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市本级及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环节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关于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城区每平方米征收41元,未列入城区范围的建制镇和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每平方米征收13元。
三、关于优惠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征、减征、免征、停征事项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赣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物和市政工程报建综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07﹞60号)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政策不再执行。
四、关于执行时间
以上政策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