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赣州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内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办理赣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家具用具采购项目和体育馆声、光、像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诉案件中,发现发现赣州职业技术学院涉嫌在上述项目中实施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赣州职业技术学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赣州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5日